公告日期:2018-07-20
证券代码:835519 证券简称:ST天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三)(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2月2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月1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无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雪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冲、刘佳、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大连村田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无
其他信息:无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柳光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姬生元(公司客户经理)、无
其他信息:无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朱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传坤(大连村田副总经理)、无
其他信息:无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李美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传坤(大连村田副总经理)、无
其他信息:无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天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光(大连村田办公室主任)、无
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5年、2016年原告与被告大连村田针织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大连村田针织有限公司提供授信额度1000万元,
授信额度循环使用至2017年10月19日止;同时,被告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朱力、李美华、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2016年4月28日、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大连村田针织有限公司各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大连村田针织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和4,999,999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年利率均为5.655%,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大连村田针织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大连村田针织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他被告亦未履行保证还款责任。截至2017年11月9日,共欠借款本金8,999,999.10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50,420.38元。原告为向被告追索案涉借款本息,支付律师费6万元,。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8,999,999.1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1月9日欠息450,420.38元,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计息,按合同约定贷款利息加收50%计收罚息,并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支付因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0,000元。
(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请求中的4500000元借款本金(2016年沙中借字039-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诉讼请求中的4,499,999.10元借款(2016年沙中借字039-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依据:《授信额度协议》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等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七)案件进展情况:
由于大连村田针织有限公司未能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2018年7月9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向大连村田针织有限公司下达了《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2018)辽0204执1363号),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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