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7
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披露细则》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推荐主办券
商,置备于公司住所,并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媒体发布。
本制度所称“推荐主办券商”指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
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
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推荐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按《披露细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公司董事会
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为股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
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
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新闻发言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
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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