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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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并根据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德林荣泽”)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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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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