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8
证券代码:835496 证券简称:德林荣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
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本制度是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度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财务、审计等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有关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
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合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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