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8
证券代码:835496 证券简称:德林荣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所有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票的多少决定单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公司章程》及《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监事会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三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计表决票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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