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8
证券代码:835496 证券简称:德林荣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律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每一年度召开的股东大会,除年度股东大会以外均为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召开的年度顺次排序。
第十一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它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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