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8
证券代码:835496 证券简称:德林荣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返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条 若进行分红派息,应以每十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
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十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实现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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