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08
证券代码:835496 证券简称:德林荣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 策风险,现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 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神木德林荣泽能源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及专门委员会以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有 3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
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对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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