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8-011
证券代码:835479 证券简称:ST民生冷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
2月5日收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8)川1502民
初904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2月1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宜宾市翠屏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新乡市倍儿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运勇
诉讼代理人:刘存敬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8-011
(二)被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兰
(三)基本案情:
原告认为:原被告经友好协商,达成货物买卖合意,于2015年
4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由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指定的食品货
物。供货期间,原告定期以商务函的形式向被告发送销售对账单,核对双方商贸往来账目,被告对销售对账单均签字确认。截至目前为止,被告尚拖欠货款共计51702.64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还款事宜,均被拒绝。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51702.64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为止的货款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做出有效判
决。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8-011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财务方面未受到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川1502民初904号
(二)《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川1502民初
904号
(三)《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8)川1502民初
904号
(四)民事起诉状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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