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证券代码:835479 证券简称:ST民生冷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
2月5日收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8)川1502民
初283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1月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宜宾市翠屏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四川省宜宾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江
(二)被告基本信息:
1.姓名:王兰
2.姓名:赵杰
3.姓名:赵思智
4.公司名称: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兰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所述:2015年6月15日,被告王兰因周转资金所需向原
告借款,原告与被告王兰等签订典当借款协议,约定:被告王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6月15月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0.3%,月综合费率为2.2%;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支付费、息的应按照借款本金0.1%每日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赵杰、赵思智、宜宾市民生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的名称)自愿为被告王兰的债务提供连带共同保证;借款由尹平账户转款给被告王兰指定账户等内容。2015年6月15日,原告通过尹平账户向被告王兰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交付借款1000万元。但是,被告王兰、赵杰、赵思智、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以及支付费、息。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与被告王兰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兰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赵杰、赵思智、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诉状所请。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请求事项:1、判决被告王兰偿还借款1000万元,支付
利息90万元(2015年6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利息,
按照0.3%月利率计),支付综合费660万元(2015年6月15日
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的综合费,按照2.2%月综合费率计),
并支付利息、综合费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止;
2、判决被告王兰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0.1%每日标准,自
2015年12月15日起支付违约金至借款实际归还时止;
3、判决被告赵杰、赵思智、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兰的债务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4、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做出有效判
决。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财务方面未受到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川1502民初283号
(二)《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川1502民初
283号
(三)《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8)川1502民初
283号
(四)民事起诉状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8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