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17
证券代码:835479 证券简称:ST民生冷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3月20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2.法定代理人:李宗林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姜川友,系该支行员工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基本信息:
1.赵杰
委托代理人:王兰(系赵杰之妻)
2.王兰
3.龙怀俐
委托代理人:邓端荣(系龙怀俐丈夫)
4.邓端荣
5.杨维俊
6.章晓琴
委托代理人:杨维俊(系章晓琴丈夫)
7.刘林启
8.毛兰玉
委托代理人:刘林启(系毛兰玉丈夫)
9.王平
委托代理人:韦玲(系王平之妻)
10.韦玲
11.王苇
委托代理人:韦玲(系王苇之母)
12.戴权民
13.胡正荣
14.其他信息:无
(三)基本案情:
2015年8月7日,被告赵杰(借款人/甲方)与原告邮政银行
翠屏支行(借款人/乙方)签订编号为5199917Q215084382545的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1.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为257
万元整,在额度使用期内,甲方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2.额度存续期最长48个月,自2015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7日,额度存续期内的前36个月为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3.本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仅限于借款人用于生产经营;4.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最低上浮35%,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即上述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对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本金,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5%基础上加收50%确定;5.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抵押;6.甲方未按期支付与乙方有关的到期未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支用单位约定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即构成违约,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单方解除合同等措施”。被告王兰在该份借款合同甲方签名处,签名捺印。
同日,被告邓端荣、杨维俊、毛兰玉、王平、王苇、胡正荣(甲方/抵押人)与原告邮政银行翠屏支行(乙方/抵押权人)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为确保赵杰、王兰(债务人)与乙方于 2015年 8月 7日签订的编号为5199917Q21508438254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其项下各单业务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提供金额为257
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15
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7日。1、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
额度存续期内,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各项信贷业务的本金,及因上述信贷业务发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财产保全费等。
2.甲方以本合同附件1“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3.
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提前宣布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的,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载明:“1.权利人为戴权民、胡正荣的位于翠屏区南岸东区七星路以北绿洲家园小区20幢2单元1层2号房屋(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0114653号),抵押财产价值687000元;2.权利人为王苇的位于翠屏区白沙湾学堂路26号地中海蓝湾4幢1单元1层1号房屋(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临港字第00232107号),抵押财产价值408000元;3.权利人为王平、韦玲的位于翠屏区睦邻路91号4幢1单元4层1号房屋(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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