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28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7-081
证券代码:835479 证券简称:ST民生冷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因重大事项暂停转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8月10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成都优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罗建辉,执行董事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继林,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兰
(三)基本案情:
2014年3月3日,原告(乙方)与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
公司(甲方,2015年9月2日,变更为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
公司,即本案被告)签订《冷库工程安装合同书》1份,约定被告
为原告安装冷库制冷设备(原告提供设备),总价186000元,付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7-081
款10万元,安装调试合格后支付86000元。2016年10月26日,
双方签订《还款协议》1份(该协议由被告民生冷链公司法定代表
人王兰签署),确认双方前述《冷库工程安装合同书》,冷库安装已经履行完毕,因被告方原因不能投入使用。原告折回压缩机和冷凝器,被告已经支付10万元,再付6万元后合同结算完毕。原告出具金额166000元发票,因原告合同价格不含税,被告补税6000元。截止协议签订日,被告尚欠原告66000元,在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逾期支付,按每日千分之五支滞纳金。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6000元及违约金
(从2017年3月3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至贷款付清之日
止)。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民生冷链公司未作答辩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9月20日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
0107民初8317号民生判决书,结果如下:
一、被告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成都优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000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3月31日起,以6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本
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优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0元,由原告成都优成
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37.50元,由被告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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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财务方面未受到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17)川0107民初8317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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