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20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7-074
证券代码:835479 证券简称:ST民生冷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7月11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姓名:何响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代波,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7-074
法定代表人:王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其他信息:无
(三)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30日,被告民生冷链公司的前身宜宾市民生饮
料冷食品有限公司以公司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约
定借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月利率2%,次月1日付息。原告当
日将借款本金10万元交付宜宾市民生饮料冷食品有限公司,宜宾
市民生饮料冷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载明借款本利及借款的借条一张,由王兰及宜宾市民生饮料冷食品有限公司在借款人处盖章确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2017年5月6日,被告民生冷链公司法人王兰在《借条》上载明:确保本债券。被告违约未返还借款及利息。综上述,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规定,被告违背合同诚信原则,应承担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诉讼请求是:1、由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2
万元 共计13.2万元,利随本清。(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30
日共16个月,按月息2分计算);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民生冷链公司辩称,对借款事实及借款金额无异议,同意偿还本息。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7-074
三、判决情况
2017年8月28日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
1502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被告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响才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计算止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3.2万元,从2017年7月1日起的利息以10万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被告宜宾市民
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财务方面未受到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17)川1502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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