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冷链:诉讼结果公告(补发1)
ST民生冷资讯
2017-01-19 23:20:23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7-01-19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7-010

证券代码:835479 证券简称:民生冷链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 受理日期:2016 年 6 月 7 日

(二) 受理机构名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三) 受理机构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

二、 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张南

(二) 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

被告一: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兰

被告二:王兰

被告三:赵杰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雷,四川君盛律师事

务所律师。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7-010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四) 基本案情:

原告张南与被告宜宾市民生饮料冷食品有限公司、王兰、赵杰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宜宾市民生饮料冷食品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由被告二、被告三提供担保。

同日对《借款协议》进行了公证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宜宾合力公证处

出具了《公证书》。按《借款协议》的约定, 2015 年 7 月 15 日,被

告就应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整,但直至 2016 年 6 月 2 日,

经多次催收,被告仍然没有归还原告借款 100 万元整,且从 2016 年

1 月起,被告再没有支付原告利息。详见公告 2016-041。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支付欠原告的款项本金人民币 100 万元整;

2、请求法院按《借款协议》约定判定被告支付原告未支付的利

息及违约金(按本金 15%计算);

3、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支付所有诉讼费用。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原告张南与被告宜宾市民生饮料冷食品有限公司、王兰、赵杰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6 月 7 日立案后,

原告张南申请将被告宜宾市民生饮料冷食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宜

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 此案审理过程中,

被告王兰于 2016 年 7 月 4 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依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7-010

法予以裁定驳回,被告王兰不服裁定提起上诉。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 2016 年 9 月 1 日作出(2016)川

15 民辖终 19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案依法

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南,被告民生公司、王兰、

赵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雷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作出(2016)川 1502 民

初 3293 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偿还原告张南借款本金 1000000 元。

二、被告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张南逾期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 1,00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从 2016 年 2 月 15 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

1000000 元之日止)。

三、被告王兰、赵杰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减半收取计 6,900 元,诉讼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1,900 元,由被告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王

兰、赵杰共同负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7-010

无。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次案件已审理终结,《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公

司、王兰、赵杰未按生效判决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判决内容,债权人有

权向法院就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公司、王兰、赵杰的财产。

但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业务仍正常开展,对公司的生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