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19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7-010
证券代码:835479 证券简称:民生冷链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 受理日期:2016 年 6 月 7 日
(二) 受理机构名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三) 受理机构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
二、 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张南
(二) 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
被告一: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兰
被告二:王兰
被告三:赵杰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雷,四川君盛律师事
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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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四) 基本案情:
原告张南与被告宜宾市民生饮料冷食品有限公司、王兰、赵杰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宜宾市民生饮料冷食品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由被告二、被告三提供担保。
同日对《借款协议》进行了公证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宜宾合力公证处
出具了《公证书》。按《借款协议》的约定, 2015 年 7 月 15 日,被
告就应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整,但直至 2016 年 6 月 2 日,
经多次催收,被告仍然没有归还原告借款 100 万元整,且从 2016 年
1 月起,被告再没有支付原告利息。详见公告 2016-041。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支付欠原告的款项本金人民币 100 万元整;
2、请求法院按《借款协议》约定判定被告支付原告未支付的利
息及违约金(按本金 15%计算);
3、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支付所有诉讼费用。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原告张南与被告宜宾市民生饮料冷食品有限公司、王兰、赵杰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6 月 7 日立案后,
原告张南申请将被告宜宾市民生饮料冷食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宜
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 此案审理过程中,
被告王兰于 2016 年 7 月 4 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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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予以裁定驳回,被告王兰不服裁定提起上诉。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 2016 年 9 月 1 日作出(2016)川
15 民辖终 19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案依法
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南,被告民生公司、王兰、
赵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雷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作出(2016)川 1502 民
初 3293 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偿还原告张南借款本金 1000000 元。
二、被告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张南逾期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 1,00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从 2016 年 2 月 15 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
1000000 元之日止)。
三、被告王兰、赵杰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减半收取计 6,900 元,诉讼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1,900 元,由被告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王
兰、赵杰共同负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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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次案件已审理终结,《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公
司、王兰、赵杰未按生效判决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判决内容,债权人有
权向法院就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公司、王兰、赵杰的财产。
但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业务仍正常开展,对公司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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