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8
证券代码:835476 证券简称:ST 金科资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更正概述
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公司或者公司) 存在以下前期差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 2 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前期差错事项进行更正,涉及 2021 年度、2020 年度及以前期间财务报表相关数据。具体情况如下: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豫 10 刑初 26 号),从
判决书中获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建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 12 项罪名。依据判决书中的证据材料,经核实以前期间存在财务数据错误情况,因此予以追溯重述前期差错。
根据《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豫 10 刑初 26 号),
更正的主要事项如下:
(1)2018 年 9 月强迫许昌宝隆置业有限公司接受清运服务,调减应收账款
许昌宝隆置业有限公司-竹林大厦工地项目 125,944.00 元。
(2)2020 年 6 月强迫许昌鼎源置业有限公司接受清运服务,调减 2020 年
主营业务收入 654,712.00 元和应收账款许昌鼎源置业有限公司-北海澜郡项目654,712.00 元。
(3)因 2020 年李建明、李福安和朱献峰 472,381.87 元报销款属于个人费用
不应公司承担该部分款项,调增 2020 年其他应收款 472,381.87 元,其中其他应
收李建明 257,669.40 元,李福安 62,885.92 元,朱献峰 151,826.55 元。
(4)2020 年 3 月许昌市恒达澜郡项目强迫交易,调减 2020 年主营业务收
入 948,490.00 元和应收账款-许昌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48,490.00 元。
(5)2021 年 3 月许昌金科未对许昌市劳动北路道路扩宽项目提供相应清运
服务,调减 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 元和应收账款-河南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600.00 元。
(6)2021 年 5 月许昌金科未对许昌市人民医院急诊楼项目提供相应清运服
务,调减 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 48,650.00 元和应收账款-许昌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8,650.00 元。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涉及业绩承诺,不涉及以前年度超额分配利润,不影响股票交易风险警示状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准确、合理,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四、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关于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审核报告》(编号:亚会专审字(2023)第 02160007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 2 号一定期报
告相关事项》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对公司前期差错更正的情况。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准确、合理,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且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决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六、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准确、合理,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前期会计差错对比较期间财务报表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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