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纪新泰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7)第270号
致:北京纪新泰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的资质。本所受北京纪新泰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履行见证义务。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纪新泰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7年4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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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出了《北京纪新泰富机电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1日下午2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半截塔路8号院召
开,由董事长于迅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282,3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5,28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 《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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