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纪新泰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股票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B座10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纪新泰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股票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16)第468号
致:北京纪新泰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纪新泰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纪新泰富”、“发行人”、“公司”)的委托,作为纪新泰富向王舰、吴彬共计2名合格投资人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下称“本次股票发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纪新泰富本次股票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
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17655299855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北
京纪新泰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新中大厦
7层703室,法定代表人为于迅,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299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工程勘察设计;维
修机电产品;专业承包;销售机电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的情况,发行人的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发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被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
票简称:纪新泰富,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股票代码:83546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终止挂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发行人具备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核准豁免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截至2016年8月24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文件、《股票发行方案(修订)》、《股
份认购协议书》等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股东为4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2名、法人股东1
名、合伙企业股东1名。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为6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4
名、法人股东1名、合伙企业股东1名等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认购对
象未超35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人,
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条件。
三、本次股票认购对象
(一)发行情况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票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
对象为王舰、吴彬,共计 2 名合格投资人,认购对象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30,006,207.00元。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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