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联丰小贷资讯
2015-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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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24

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主办券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引言

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出具的《关于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已收悉。

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丰小贷”、“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项目组以及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就贵公司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之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现就反馈意见述及的问题答复如下: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相关核查后的结论性意见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他申报文件的修改

楷体(不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他申报文件的引用

三、本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省级监管部门对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挂牌事宜的监管意见。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之“二/(三)本次挂牌向监管部门备案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11月24日出具《关于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规证明》,具体内容如下:

“2012年10月,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丰小贷”)经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成立。

经核查,联丰小贷发起设立合法合规,经营至今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湖北省及武汉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今年10月23日,武汉市金融工作局已按照《关于印发武汉市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指引的通知》(武金文[2015]48号)的要求,为联丰小贷办理上市(新三板)备案工作。我办同意联丰小贷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经批准可依法转让股份。”

主办券商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已取得省级监管部门对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挂牌事宜的监管意见。

律师认为,联丰小贷已获得省级监管部门同意其申请本次挂牌的必要审批。

2、无实际控制人。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要求根据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结合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情况,依法、合理说明不存在能控制人的依据,并明确其依据是否充分、合法。(2)要求公司系统梳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3)要求公司系统梳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是否存有同业竞争情况。

答复:

一、要求根据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结合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情况,依法、合理说明不存在能控制人的依据,并明确其依据是否充分、合法

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如下:

1、公司股权结构分散

报告期内,公司股权结构一直维持比较分散的状态,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股份质押情况

1 劲牌投资 40,000,000 20% 境内法人 无

2 王衍 20,000,00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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