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海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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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海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海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海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海德科技”)的委托,担任海德科技本次 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定向发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 则》及其相关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 相关指南等配套文件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为本次发行的事项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海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融资并购部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提供的反馈意见(以下简
称“《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现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与验 证,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海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 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术语、名称及简称与其在法律意 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必要补充,是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反馈意见: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中公司主要股东与发行对象约定了“本协议签署后至目标公司上市期间,除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应保证目标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向其股东或关联方提供借款或担保(目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除外)。若发生目标公司违反前述约定的情形,则借款人或被担保方应当于借款或担保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归还于目标公司或解除担保”。
请公司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说明上述安排是否对按照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则要求、公司章程等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并符合披露要求的借款或担保安排相冲突,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在中介机构文件中发表意见。
答复:
(一)《补充协议一》中相关安排的主要内容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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