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惠生: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佰惠生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7]
佰惠生资讯
2023-06-06 17: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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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6-06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佰惠生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地律股字[2023]第 230421 号

致:内蒙古佰惠生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内蒙古佰惠生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佰惠生”)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佰惠生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系由 2023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佰惠生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集的。佰惠生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以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23 年 5 月 26 日,佰惠生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刊登了《内蒙古佰惠生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载明:“鉴于公司主要董事工作安排与会议时间冲突,为确保股东大会期间公司主要董事与参会股东充分交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经公司董事会慎重考虑,决定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到
2023 年 6 月 2 日上午 9 点召开”。除变更会议召开时间外,其余事项均未变更。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其他方式投票(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 日上午 9:00 在佰惠生会议室召开,由董事
长马巧玲主持。

经查验,佰惠生董事会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佰惠生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佰惠生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佰惠生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佰惠生董事会。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数157,230,014 股,占佰惠生股份总额的 97.622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佰惠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佰惠生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佰惠生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补充确认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2022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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