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摩集团: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摩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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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18: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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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摩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杭摩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摩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决议召开。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
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关于召开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并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对通知中议
案名称笔误进行更正,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更正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方式等内容。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9 日 15:00—2024 年 5
月 20 日 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沈晓音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年 5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4,981,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02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持有股份 4,950,09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0574%。以上
格。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公司股份139,931,5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1594%。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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