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19
公告编号:2019-007
证券代码:835398 证券简称:泰通农业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泰通农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2月2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月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崔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被告一):广东泰通农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姓名或名称(被告二):杨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其他信息:广东泰通农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
姓名或名称(被告三):樊文烈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其他信息:广东泰通农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公告编号:2019-007
姓名或名称(被告四):四川省川粮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龚小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被告五):广西河池国家粮食储备库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信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被告六):山东省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书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3日,被告一广东泰通农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保理商)签署了《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适用于合同融资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核定保理业务融资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保理业务融资额度的性质为可循环,保理业务融资额度为1年,保理商核定的买方(即应收账款最终付款人)为被告四四川省川粮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五广西河池国家粮食储备库、被告六山东省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二杨玲与原告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担保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保理业务合同》全部债权的履行,被告二为前述主债权承担最高额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2018年5月23日,被告二杨玲、被告三樊文烈与原告分别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合同均约定:被告二、被告三将其持有的被告一300万股的股权及其派生权利质押给原告,为被告一在《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权的履行承担质押保证担保,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
从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20日,被告一多次向原告申请发放合同融资款,原告共计发放人民币25,800,000元。
因目标应收账款已全部到期,原告未收妥全部款项,且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首付款使用费、合同融资款使用费(若有)已出现逾期,原告故向深圳市南山区
公告编号:2019-007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履行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义务,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反转让款和合同融资款(若有),反转让款和合同融资款(若有)金额共计人民币25,80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9月27日至原告收到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的反转让款和合同融资款(若有)之日产生的尚未支付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和合同融资款使用费(若有),暂计至2019年1月4日,保理首付款使用费和合同融资款使用费(若有)的总额为人民币1,271,800.00元;
3、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
4.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9.8万元;
5.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的财产保全担保费27370元;
6.判令被告二对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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