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人防: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国泰人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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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3 17: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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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南京国泰人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 邮编:210036



7-8F/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China PostCode: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00 传真/Fax:(+86)(25)8966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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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国泰人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国泰人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南京国泰人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聘请,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国泰人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根据2017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17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各股东,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南京国泰人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南京国泰人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董事长王根彬先生主持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1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4.97%。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



托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以1510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以1510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以1510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以1510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年



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以151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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