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菲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东江菲特资讯
2022-05-10 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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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10


证券代码:835370 证券简称:东江菲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武汉东江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
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东江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武汉东江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
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定向发行说明
书中披露的用途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应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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