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2-19
宁波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金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中心登记,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心网站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心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转让说明书
第六条公司编制转让说明书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中心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公开转让的申请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核准后,在公开转让前公告转让说明书。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转让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公开转让申请经股转中心核准后至公开转让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股转中心书面说明,并经其同意后,修改转让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九条转让说明书引用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披露季度报告的,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板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让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一) 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项说明的董
事会决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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