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机电:股东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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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16: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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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5317 证券简称:广博机电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安徽广博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广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行,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范,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
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不得干涉股
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类别及召开方式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取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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