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摘牌人为资讯
2023-09-01 16:06:33
  • 点赞
  • 12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09-01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86 号

关于给予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
宁区九州通西路 70 号(孵化大厦 B 塔楼 18 层东南角)。

方敬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肖妙如,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李浩繁,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为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截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人为峰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2 年
年度报告。

二、股份代持披露违规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5 月,人为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方敬群与投资人签订含有代持条款的《股票转让协议》,为 44名委托人等合计代持 97.92 万股人为峰股票,代持比例共计1.1932%。上述代持情况于 2020 年 5 月解除。公司未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股份代持及股权结构情况。

人为峰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定期报告披露违规。同时,人为峰未及时披露股份代持,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细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
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股份代持披露违
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方敬群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条、第 1.5 条及《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定期报
告披露违规、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肖妙如代收股票转让款,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浩繁(任职期间 2017 年 5 月至 2023 年 4
月)知悉但未参与上述股份代持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2 条、第 6.3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人为峰、方敬群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肖妙如、李浩繁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人为峰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8 月 24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