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01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86 号
关于给予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
宁区九州通西路 70 号(孵化大厦 B 塔楼 18 层东南角)。
方敬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肖妙如,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李浩繁,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为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截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人为峰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2 年
年度报告。
二、股份代持披露违规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5 月,人为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方敬群与投资人签订含有代持条款的《股票转让协议》,为 44名委托人等合计代持 97.92 万股人为峰股票,代持比例共计1.1932%。上述代持情况于 2020 年 5 月解除。公司未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股份代持及股权结构情况。
人为峰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定期报告披露违规。同时,人为峰未及时披露股份代持,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细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
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股份代持披露违
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方敬群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条、第 1.5 条及《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定期报
告披露违规、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肖妙如代收股票转让款,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浩繁(任职期间 2017 年 5 月至 2023 年 4
月)知悉但未参与上述股份代持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2 条、第 6.3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人为峰、方敬群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肖妙如、李浩繁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人为峰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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