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5299 证券简称:和正农牧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安徽和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和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和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的
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安徽和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 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担保视同
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
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所属子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按程序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
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以下项目的加总:
(一)公司单一法人实体对外担保金额;
(二)各子公司等法人实体的对外担保金额乘以公司持股比例。
第十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
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以下称责任人)根据被担保对象
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五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
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授权公司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节 担保的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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