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杨新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东杨新材资讯
2022-04-22 16: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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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2


证券代码:835297 证券简称:东杨新材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投资的决策
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
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
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它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的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涉及的其他职能
部门协助办理。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投
资机会,应向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指定有关部门落实初步评估、论证事宜,并在此基础上按《公司章程》约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

公司对外投资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时,由总经理审批;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至 3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
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九条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
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投资协议
草案,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等有关机构决议通过后方可
生效和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公司财务部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起草或准
备,也可由董事长、总经理指定人员起草或准备。重大投资协议应当经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超越公司规定程序擅自签订投资协议草案。

第十三条 有关投资协议生效后,签署阶段的项目人员应当及时将协议抄送
公 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相关情况做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移交。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实施协议
所 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于项
目 完成后三十日内将项目的运作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应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跟进、监督、管
理。

第十七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助、沟通,
不得推诿。公司任何一部门或人员在发现或了解到投资协议对方有违约或潜在违约行为时, 应当及时与其他部门沟通并向公司报告。在发现或了解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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