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杨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东杨新材资讯
2022-04-22 16: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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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2


证券代码:835297 证券简称:东杨新材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
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或质押或以上述形式为他人提供的反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除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若确有需要,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视同本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之和,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五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 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对于以下对外担保事项,在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执行。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对外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大小、风险大小、情节轻重决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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