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2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生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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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生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16年第0134号
致:安徽生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生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生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生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秀友、章俊岭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分别刊登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16年4月21日上午10:00,公司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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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代表32人,代表股份数额7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数的100%。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武清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2人,代表股份数额7500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数的100%,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持股凭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及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统计,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2人,持有表决权数7500万。
经验证,现场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及2016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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