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35291 证券简称:力尊信通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 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以及《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将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以现金、股票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六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八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5%)。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公司如采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分配利润方式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