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尊信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力尊信通资讯
2020-04-16 15: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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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35291 证券简称:力尊信通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北京力尊 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从业人员根据本制度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主办券商和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
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
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
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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