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科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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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17: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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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06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同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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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10-11层邮政编码:200120

Level10&11,TwoIFC,No.8CenturyAvenue,PudongNewArea,Shanghai200120,PRC

电话/Tel:(8621)60613666 传真/Fax:(8621)6061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同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同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同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是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同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同是科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同是科技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同是科技如下承诺及保证: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同是科技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是科技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6日(星期一)在同是科技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同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上海同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9年4月15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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