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制药: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长兴制药资讯
2024-02-06 17: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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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06


证券代码:835269 证券简称:长兴制药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长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每届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给公司
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董事会临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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