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慧萍与王禹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股友L65QSu
2021-05-03 17:11:36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潘慧萍与王禹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 (2020)粤0103民初6354号  

原告: 潘慧萍

被告: 王禹沪

相关提及: 黑龙江同禹药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文书正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03民初635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慧萍,女,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王禹沪,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审理经过

原告潘慧萍与被告王禹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慧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禹沪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潘慧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在庭审中变更如下:1.判令被告因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93200元产生的违约金,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7月8日的违约金共5871.6元(按日万分之五);2.判令被告因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93200元产生的利息费用,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7月8日的利息费用共1399.53元(按银行同期的贷款利息4.35%);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现由于被告已于2020年7月8日支付股权转让款93200元,但未支付违约金及补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违约行为与救济4.1(4)约定: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5的违约金承担逾期违约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特向法院提出以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法院批准。

被告方答辩

被告王禹沪未作答辩。原告潘慧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股权转让协议;2.股票明细对账单及证券资产查询;3.回购股份申请书;4.终止挂牌的公告;5.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6.银行流水。

法院查明

由于被告王禹沪对原告潘慧萍的诉讼请求未作出答辩,没有出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亦无提出相反的证据材料予以反驳,上述证据也不存在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证据及本案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黑龙江同禹药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禹药包)为在新三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法人。原告持有该公司的8000股股票,成本价是93116.76元。2019年初,同禹药包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同年8月8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及《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并于2019年10月23日完成摘牌。原告作为异议股东不同意公司退市。被告根据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议案回购原告的股票。2019年9月27日原告作为转让方与被告作为受让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65元、标的股份数量为8000股,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总金额为93200元,股份转让价款由受让方支付;受让方应在同禹药包从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转让方在银行发生的汇款费用及其他银行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受让方应承担受让方在银行发生的上述银行费用;若交割日当天,同禹药包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摘牌,则受让方将股份转让价款打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同时转让方应配合办理相应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若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或违反陈述、保证,守约方有权采取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为本次股份转让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尚未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5的违约金承担逾期违约赔偿责任。《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配合被告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而被告没有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遂提起本诉。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于2020年7月8日向其支付了股权转让款93200元,但没有支付因违约导致的违约金和利息。经查,同禹药包于2019年10月24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切实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股票转让手续,但被告没有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同禹药包于2019年10月24日起终止挂牌,被告应依约在同禹药包终止挂牌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3月4日)向原告支付股票转让款。但被告在2020年7月8日才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延期了126天。原告要求从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7月8日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允许。综上,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违约金为:93200126510000=5871.6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费用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该是银行利息的损失,即932001264.35%365=1399.53元,因违约金5871.6元>银行利息1399.53元,即原告主张违约金已经足以弥补了其损失,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禹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慧萍支付违约金5871.6元;二、驳回原告潘慧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慧萍负担5元,被告王禹沪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