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阳诉王禹沪及其前妻案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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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2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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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阳诉王禹沪及其前期案被法院驳回

曹阳、王禹沪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01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       号(2021)黑0691民初797号

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曹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井辰,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起诉人:王禹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起诉人:杨丽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审理经过

起诉人曹阳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王禹沪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5,066,575.26元和逾期支付股权回购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5,066,575.26元为基数,按照协议第四条4.1(4)约定未付欠款每日万分之五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计至被告足额支付股权回购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1,152,645.81元);上述股权回购款和违约金合计暂为6,219,221.0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杨丽丽对王禹沪应向原告曹阳支付的股权回购款和违约金合计暂为6,219,221.07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相关合理支出费用。

请求情况

起诉人曹阳称:2019年8月8日曹阳与王禹沪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第三条3.1约定王禹沪最迟于2019年12月31日前回购原告持有的王禹沪实际控制企业黑龙江同禹药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50,000股股权(股权价款人民币430万元整)。同时,3.2约定具体回购金额为430万元。上述股权回购款和违约金合计暂为6,219,221.07元。2017年3月10日曹阳支付了430万元对价,王禹沪于同日向曹阳出具了未能上市时的回购《承诺书》。《股份转让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均在王禹沪与杨丽丽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于2019年12月19日离婚,债务至2019年12月31日到期,离婚为恶意逃避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因股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系当事人基于协议提起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定地管辖,签定地大庆,此约定无法确定具体管辖法院,为无效约定。本案中杨丽丽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对方,故不能依其住所地确定管辖。股权转让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履行义务一方为王禹沪,王禹沪住所地在哈尔滨,不属于我院辖区,综上,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曹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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