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5
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锦路律师事务所SILKROAD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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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1日召开的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17年4月21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对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
3.2017年5月11日上午9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
路 5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司公告
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股东代表共计 37
人,持有本公司564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00%。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审议了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所列明的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审议《关于2017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审议《关于聘任王东辉、GuidoFrankBonati、范滇元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其追溯调整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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