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7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安奇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安奇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芜湖安奇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安奇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费林森、冉合庆律师(下称“天禾律师”) 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4月13日10:00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汽车园区扩大区奇瑞4S店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蒋伟刚先生主持。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495,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94%,均为2023年4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统计,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持有表决权数36,495,050股。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6,49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6,49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6,49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6,49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6,49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公司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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