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摘牌真灼资讯
2022-12-19 16: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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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2-19

- 1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448号
关于给予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
泾镇高泾路599号A楼3层304室。
王建伟,时任董事长。
谭钊礼,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真灼”、
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资产重组及信息披露违规
2020年11月,ST真灼以0元价格受让辽宁九木科技有限
- 2 -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九木”)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ST
真灼向辽宁九木认缴出资10,000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108.75%,根
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未
履行重大资产重组事前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及
时申请股票停牌,后于2022年6月30日补充披露。
二、重大交易违规
2021年4月, ST真灼与光彩西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投
资设立子公司上海真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真
泰”),ST真灼持股比例为49%,认缴金额2,450万元,占挂牌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的
37.57%。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ST真灼拥有对上海真泰
的实际控制权,并将上海真泰并入合并报表范围。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履行事前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后于2022年6月30日补充披露。
ST真灼未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规范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未及时申请停牌, 未准确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未就重大交易事项规范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
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
- 3 -产重组业务细则》(2020年4月24日发布)第五条、第六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
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二条、第八
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
露及重大交易违规。
时任董事长王建伟、时任董事会秘书谭钊礼知晓重大资产
重组及重大交易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的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
的规定。
ST真灼及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申辩:公司购买辽宁九木的账
面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成交金额均为0元,以认缴出资额作
为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重大交易并无规则依据。
我司认为,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公司于2022年6
月30日披露的《追认购买资产的公告》中已载明收购辽宁九木
100%股权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二是按照认缴金额出资是公
司的法定义务,后续实际缴纳出资额后仍将改变公司资产负债
结构,因此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治理规则》
及《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则,本案中所涉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及重大交易。
- 4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2条、第
6.3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ST真灼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时任董事长王建伟、时任董事会秘书谭钊礼通报批评
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真灼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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