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5220 证券简称:银禧光电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银禧光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同意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上述制度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东莞市银禧光电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东莞市银禧光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大会。在第五条所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 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挂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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