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山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中阳股份资讯
2022-09-22 19: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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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9-22



公告编号:2022-035



证券代码:835181 证券简称:中阳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山东中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山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山东中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马汝杰、薄红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 58 号)



收到日期:2022 年 9 月 21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9 月 16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山东中阳新材料科技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马汝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薄红影 董监高/实际控制人 董事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公告编号:2022-035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 年年度报告中将利津津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津利物流”)披露为山东中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股份”)高管控制的关联企业,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将津利物流披露为

自成立之时即为中阳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并分别于 2021 年 5 月、2021 年 8 月对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上半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了追溯更正,部分会计科目更正幅度较大。中阳股份在对津利物流关系的判断中,未根据津利物流出资情况、决策权设置等事项对是否能够对其实施控制进行准确判断,导致上述期间财务报告出现重大会计差错。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 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中阳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马汝杰、薄红影作为中阳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马汝杰、薄红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2-035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出现有层级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针对以上违规行为,公司内部高度重视,认真总结,从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等方面积极整改、引以为戒。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山东中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马汝杰、薄红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 58 号)。



山东中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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