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22
公告编号:2022-035
证券代码:835181 证券简称:中阳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山东中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山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山东中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马汝杰、薄红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 58 号)
收到日期:2022 年 9 月 21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9 月 16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山东中阳新材料科技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马汝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薄红影 董监高/实际控制人 董事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公告编号:2022-035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 年年度报告中将利津津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津利物流”)披露为山东中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股份”)高管控制的关联企业,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将津利物流披露为
自成立之时即为中阳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并分别于 2021 年 5 月、2021 年 8 月对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上半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了追溯更正,部分会计科目更正幅度较大。中阳股份在对津利物流关系的判断中,未根据津利物流出资情况、决策权设置等事项对是否能够对其实施控制进行准确判断,导致上述期间财务报告出现重大会计差错。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 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中阳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马汝杰、薄红影作为中阳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马汝杰、薄红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2-035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出现有层级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针对以上违规行为,公司内部高度重视,认真总结,从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等方面积极整改、引以为戒。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山东中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马汝杰、薄红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 58 号)。
山东中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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