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麦特信息披露违规收监管措施 主办券商为安信证券
纽麦特资讯
2021-08-20 15:21:19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来源:中国经济网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安徽纽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麦特”)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明,纽麦特股东季兵质押公司股份8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55%,股东黄敏华质押5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8%,股东陈炜质押6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1%。上述质押期限为2021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质押股份已办理质押登记。包括本次质押股份在内,如果全部在质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纽麦特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2021年7月1日补充披露。


  纽麦特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股权被质押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会秘书黄爱珍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纽麦特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全国股转公司公司对纽麦特、黄爱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此外,全国股转公司还提出警示称,纽麦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纽麦特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5年12月30日,纽麦特正式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为835180,主办券商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精选层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徽纽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纽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麦特),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红星路38号。


  黄爱珍,女,1989年11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纽麦特有以下违规事实:


  纽麦特股东季兵质押公司股份8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55%, 股东黄敏华质押5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8%,股东陈炜质押6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1%。上述质押期限为2021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质押股份已办理质押登记。包括本次质押股份在内,如果全部在质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纽麦特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2021年7月1日补充披露。


  纽麦特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股权被质押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会秘书黄爱珍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纽麦特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纽麦特、时任董事会秘书黄爱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年8月17日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