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28
证券代码:835177 证券简称:人立文创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6月12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5月2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山支行起诉被告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相关案件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2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先永,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丛强、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2.姓名或名称: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山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戴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二)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
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焦新,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伟、男、该单位职工,乔秀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山支行起诉被告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相关案件(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焦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名称:焦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3.姓名或名称:司俊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4.姓名或名称:淄博甲壳虫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焦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5.姓名或名称:山东鲁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敦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一.原告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5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并就借款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等。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给付被告借款义务,但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经原、被告之间协商调解,于2018年7月5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作出(2018)鲁0304民初1908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1.被告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利息3,022,917.00元及律师费180,000.00元。被告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利息2,387,500.00元、律师费180,000.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本金5,000,000.00元、利息381,25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金10,000,000.00元、利息254,167.00元。
2.如被告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原告有权对剩余欠款全额申请执行,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00.00元。
3.原告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5,388.00元,减半收取计72,69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均由被告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18年8月31日前付清。
二.2018年2月11日,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山支行与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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