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28
公告编号:2018-047
证券代码:835177 证券简称:人立文创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2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山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戴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焦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名称:焦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3.姓名或名称:司俊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4.姓名或名称:淄博甲壳虫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焦新
公告编号:2018-047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5.姓名或名称:山东鲁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敦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编号为2018齐银借25字018号《借款合同》一份,协议约定被告1在原告处办理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2月1日。同日,原告与被告5签订编号为2018年齐银保25字018号《保证合同》,为被告1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编号为2017齐银借25字160号《借款合同》一份,协议约定被告1在原告处办理银行借款2,62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8月2日。同日,原告与被告2-4签订编号为2018年齐银保25字160号《保证合同》及2015年8月13日签署的2015年齐银高抵25字3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被告1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
2017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编号为2017齐银借25字164号《借款合同》一份,协议约定被告1在原告处办理银行借款2,38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8月7日。同日,原告与被告2-4签订编号为2017年齐银保25字164号《保证合同》及2015年8月13日签署的2015年齐银高抵25字3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被告1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
被告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其他被告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的罚息/利息,支付律师费60,000元,共计10,060,000.00元。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第(2018)鲁0304民初2714号,2018年2月11日签署合同纠纷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2、3、5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2,620万元,利息26,268.70元(截止至2018年8月2日)及至实际付清之日的罚息/利息,支付
公告编号:2018-047
律师费120,000元,共计26,346,268.70元。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第(2018)鲁0304民初2716号,2018年8月9日签署合同纠纷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2-4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2,380万元,利息112,157.50元(截止至2018年7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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