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福座母婴护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福座母婴资讯
2019-01-10 17: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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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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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3

当事人:

山东福座母婴护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福座母婴),住

所地: 济南市山大南路 96 号。

杜恩莉,女, 1965 年 11 月生, 福座母婴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时任福座母婴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 2017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杜恩莉通过五

名非关联自然人账户拆借福座母婴公司资金 1832 万元。2018 年

杜恩莉通过两名非关联方自然人的账户拆借福座母婴资金 610

万元。 福座母婴未及时对上述事项履信息披露义务。

福座母婴上述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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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试

行)》) 第四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细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杜恩莉对以上资金占用进行了审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

定。杜恩莉作为控股股东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反了 《业务规则》

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 业务规则》 第 6.1 条、《信

息披露细则( 试行)》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福座母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杜恩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福座母婴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

运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恩莉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

责。 特此告诫福座母婴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

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福座母婴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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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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