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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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山东福座母婴护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福座母婴),住
所地: 济南市山大南路 96 号。
杜恩莉,女, 1965 年 11 月生, 福座母婴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时任福座母婴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 2017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杜恩莉通过五
名非关联自然人账户拆借福座母婴公司资金 1832 万元。2018 年
杜恩莉通过两名非关联方自然人的账户拆借福座母婴资金 610
万元。 福座母婴未及时对上述事项履信息披露义务。
福座母婴上述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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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试
行)》) 第四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细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杜恩莉对以上资金占用进行了审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
定。杜恩莉作为控股股东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反了 《业务规则》
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 业务规则》 第 6.1 条、《信
息披露细则( 试行)》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福座母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杜恩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福座母婴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
运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恩莉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
责。 特此告诫福座母婴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
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福座母婴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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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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