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08
山东福座母婴护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福座母婴护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福座母婴护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
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
保本制度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当次发行批准设
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经三方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
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经如下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申请→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领导审批→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总经理审批→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公司通过上述分级审批程序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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