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11
证券代码:835147 证券简称:恒达新材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 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证券期 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也通过诉讼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也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方式解决。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销售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及公司认定的其他 销售负责人、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及公司
人员。 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七)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提供担 (七)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保除外),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五)股东大会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股东大会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 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
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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