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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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0)第192号
致: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4月28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
于 2020 年 4 月 8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网 站
(www.neeq.com.cn)上披露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会人员、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4月28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潘昌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5,00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6%。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精选层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现为基础层挂牌公司且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股东人数为57人,未超过200人,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无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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