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恒达新材资讯
2020-04-29 22: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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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5147 证券简称:恒达新材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障公 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恒 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责任划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情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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